宗盛電子報 第178期■發送日期:2022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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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1-3)台電公司111年3月3日無預警停電造成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變質或破損,營利事業可列報損失 1-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2、營業稅
2-2)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2-3)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3-3)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4、遺產及贈與稅
4-1)財政部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4-3)依勞退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於勞工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5、其他稅制
5-1)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5-2)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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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1-2)外國公司解散,在臺分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因此,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外國公司如有解散事宜,其在臺分公司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20 1-3)台電公司111年3月3日無預警停電造成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變質或破損,營利事業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3月3日全臺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報廢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報廢損失有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1-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2、營業稅
2-1)總分支機構間應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調撥,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發生貨物、勞務調撥的情形,在帳務上可能僅作簡單之調整;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倘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總、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則總、分支機構應依上揭規定,分別按其應稅、免稅銷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因此,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貨物或勞務是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其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則會影響總、分支機構之應稅、免稅銷售額,致影響其個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為防杜取巧,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甲公司詢問,總公司為專營應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於金門地區設立分公司,陸續將其存貨,調撥至金門分公司銷售,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甲總公司及金門分公司之營業稅係採分別報繳,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上揭規定甲總公司調撥貨物予金門分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輔導甲總公司自行補報補繳109年至110年間調撥至金門地區之貨物,銷售額4,670餘萬元,營業稅233萬餘元。 該局籲請,總分支機構間有貨物、勞務互相調撥情形,且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揭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連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51 2-2)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商品,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託代銷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使該代銷貨物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藝術品,該藝術品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5,6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銷免徵營業稅貨物,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9 2-3)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依前揭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情事,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劉股長;連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高雄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10月繼承其父106年購入房地,嗣因無力償還其父所遺房地貸款,並於110年9月出售該房地償還銀行貸款,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且確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核屬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該額外負擔得於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又因該未償債務係由繼承而來,如於繼承後5年內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所稱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適用20%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08年繼承其父106年購入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600萬元,李君110年以1,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時(假設:必要費用為30萬元;108年至110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李君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房地之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A)房地交易所得=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萬元=670萬元; (B)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0萬元, (C)應課稅所得額=(A)房地交易所得670萬元-(B)額外負擔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270萬元,應納稅額=應課稅所得×適用稅率=270萬元x20%=54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繼承房地後,為擔保自己之債務,才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不適用上述房地交易所得額外負擔減除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新興稽徵所簡有仁主任;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3-2)公益出租人110年6月起免稅額度再提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符合公益出租人之身分,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1.5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 因住宅法110年6月才修正通過,因此適用的民眾於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區分為「1至5月」及「6至12月」二階段來計算應課稅的租賃收入。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公益出租人,其房屋租賃期間為110年1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1.6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19.2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稅的租金收入,1到5月計30,000元【(1.6萬元-1萬元)*5月】、6到12月計7,000元【(1.6萬元-1.5萬元)*7月】,全年的租賃收入只要列報37,000元,如按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1,090元【37,000元*(1-43%)】,併同其他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將房屋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或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托育服務或幼兒園使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36 3-3)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106年11月22日增訂公布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上開優惠原實施至108年12月31日,嗣產創條例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展延實施至118年12月31日。為使適用本項租稅減免致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上開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依產創條例第23之2規定投資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於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財政部提醒,個人自111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爰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4、遺產及贈與稅4-1)財政部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4-2)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王先生最近離婚,來電詢問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是否要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故王先生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離婚給付內容建議以書面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如無法證明財產移轉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4-3)依勞退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於勞工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蔡小姐來電詢問,往生的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蔡爸爸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5、其他稅制
5-1)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10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規定,公司申報的類別有「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此外,自109年起,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 經濟部表示「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0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依規定,凡在1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沒有做過「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1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陸續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管理者及代理人依限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民眾,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符,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不用5分鐘。曾經申報過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如資料未變動,經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第四科蔡群儀科長;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8769 5-2)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對實踐股東行動主義之提升,將有重大助益。 以下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為因應防疫及實務需求,同步開放視訊輔助(指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及純視訊(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二、為保障股東權益,明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含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應於章程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另訂有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得不經章程訂明。又鑑於視訊輔助股東會有助股東權益保障,明定於修法通過一年內,放寬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受章程明定之限制。 三、採純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東會無公司法第185條、第316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議案(即重大併購案件等)。 (四)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四、採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五、為確保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安全性及中立性,明定視訊會議平台提供業者須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須報本會核備後始得辦理相關業務。 六、為使股東於股東會前知悉參與股東會之相關權利及限制,明訂股東會召集通知內容應包括股東參與視訊會議之方式及行使相關權利之方法、發生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及視訊股東會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之替代措施等內容。 七、配合股東出席或參與股東會方式多元化,訂定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登記、參與視訊輔助股東會登記後欲改以出席實體股東會及對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相關作業程序。 八、為保障股東權益,明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倘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仍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除對臨時動議可提出並行使表決權外,不得對原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進行投票,且不得提出原議案之修正。 九、考量股東會參與視訊會議之程序及股東會決議之結果,攸關股東權益,明定股東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提出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修正等相關作業程序、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仍得登記出席股東會視訊會議及各項議案或選舉案結果之揭示等規範。 十、為利股東會發生斷訊時,公司有明確之相關處理機制,明訂公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時,其延期或續行召開股東會之期限、參與股東之條件、出席股數、表決權及選舉權之計算、應否延期或續行之原則及相關作業辦理方式等規範。 十一、為利股東瞭解公司股東會開會情形,訂定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議事錄應記載之內容。另訂定公司及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對股東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計票結果等資料及會議過程之錄音、錄影之保存期限等規範,以利股東會發生爭議時相關疑義之釐清。 十二、考量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使股東知悉當次股東會所使用之視訊平台,以利其行使股東權利,爰訂定公司應於議事手冊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十三、為利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能於股東會當日參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爰訂定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金管會將持續推展股東會參與方式多元化,朝數位化方向發展前進,以符合國際潮流並提升股東權益保障,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 2774-7310 5-3)交換土地可適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用住宅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按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0坪),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5-4)訴願案件得暫緩執行之繳稅比例,調降為應納稅額1/3
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12月19日施行,修正後訴願案件得暫緩移送執行之繳稅比例,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2調降為1/3。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者,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應納稅捐,仍應移送強制執行。如欲暫緩移送執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需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2,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降低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將繳稅比例由1/2調降為1/3。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該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該條文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2提起訴願,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不能就新舊法差額1/6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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